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民[2016]22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21
实施时间: 2016-7-21
失效时间: 2019-7-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1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2015年我市各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6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636元、黄埔区2164元、花都区1585元、番禺区2284元、南沙区1900元、从化区1233元、增城区146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按新旧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5]2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 沪民救[2015]13 2015/4/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济政办发[2014] 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