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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2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7-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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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推进全市数据共享交换,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并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三)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1号)精神,依托省网上审批平台,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通过省网上审批平台向社会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严格执行《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实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根据监管权限划分,个别监管职责内容属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实施审批部门和实际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监管职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号)要求及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规定,在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厘清我市各级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线运行之前的过渡期内,由市工商局在其门户网站每半个月发布1次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状况,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六)推动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七)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落实《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为工商部门履行向相关审批部门“告知”职责、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等提供信息化支撑保障,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九)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27号)要求,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十)防范化解风险。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风险监测,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十一)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十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十三)推进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十四)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托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时间进度:长期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加以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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