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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16]2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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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清费立税。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市县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越权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二)合理负担。结合我省资源税费规模、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循序渐进。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逐步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改革内容
  (一)计征方式。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对铁矿、金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锑矿等金属矿以及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矿泉水、重晶石、玉石、页岩、板岩、大理岩、石英岩、煤层(成)气等非金属矿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水(温泉)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原则上实行从价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已实施从价定率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计税依据。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等,具体征税对象按照本方案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源税征税对象。
  2.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适用税率。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各资源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方案附表《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四)计税方法。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计征资源品目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资源品目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量×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改革后资源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为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对利用尾矿提取出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出的矿产品,暂免征收资源税。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六)实施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纳入此次改革的资源品目,原资源税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以本方案为准。
  (七)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根据需要,调整征管流程,创新征管模式,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八)资源税收入分配。此次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税收入,省、市、县三级按2∶2∶6的比例进行分配。煤炭资源税收入仍按原办法进行分配。
  (九)全面清理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出台我省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8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工作的精神实质,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资源税改革和征收管理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资源税改革效应分析和税源管理及减免税政策落实。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全面清理等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清费立税落实到位;地税部门负责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税款入库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收费清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资源税改革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三)强化保障措施。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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