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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6]1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6
实施时间: 2016-4-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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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7年我省深化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切实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义务教育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逐渐凸显,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在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统一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省与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选定课程的同级政府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30%,其中城市小学按10%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资金仍由省与设区市、县(市、区)按原政策分担,即:2007年及以前年度存量部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规定执行,2008年以后增量资金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赣财教〔2008〕55号)规定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1200元、初中14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资金仍由省与设区市、县(市、区)按原政策分担,即: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省与县(市、区)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
  (二)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农村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地方承担资金仍由省与设区市、县(市、区)按赣府发〔2007〕3号、赣财教〔2008〕55号文件规定分担。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按照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资金仍由省与设区市、县(市、区)按原政策分担,即: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省与县(市、区)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统筹安排。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进行补助。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政府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省政府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继续落实好公办学校学生“两免一补”和民办学校学生“两免”政策,对城市小学和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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