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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6]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契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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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附件2)文件下发,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家庭住房的认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查询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住房契税优惠专用)(附件3)。购房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免费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4),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内容
  查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查询结果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住房现状和历史登记信息、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未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的房屋只查询住房登记信息。
  三、住房查询结果的传递
  国土、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和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并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递至当地地税部门。目前不具备电子传递条件的,暂以纸质方式在查询当日传递。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内容以及传递方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
  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附件1财税[2016]23号.pdf附件2.doc附件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xls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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