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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办[2016]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7-12
实施时间: 2016-7-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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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结构短板、促进经济稳增长和提质增效等方面作用,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2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结构短板、促进经济稳增长和提质增效等方面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提高财政服务宏观调控大局的能力,立足“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深入推进蓝色引领、全域统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产业层次向中高端迈进、供需平衡向高水平跃进,为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财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分类施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加快实现发展动能转换。
  1.支持老城区重化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建立多元化的企业环保搬迁投融资体系,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共同出资设立30亿元的青钢产业投资基金、110亿元的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基金和48亿元的海湾集团搬迁产业发展基金,有效保障企业搬迁发展和职工安置资金需求。
  2.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技术研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农林渔矿业投资、境外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等方面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小微企业首次投保年度发生的保费,财政全额补贴;第二次投保年度发生的保费,财政补贴60%;第三次及以后投保年度发生的保费,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整体扶持政策范围,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
  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搭建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对企业用户,由所在区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给予补贴,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同一企业市级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试点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逐步扩大科技创新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支持企业购买使用各类科技服务。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修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办法,提高最高奖励标准。
  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最多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额的10%。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60万元。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5.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按照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置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6.支持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支持航空产业发展,设立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增货邮、国际航线、通用航空、航空工业和临空产业发展。统筹使用互联网工业发展资金,滚动推进互联网工业示范试点企业项目建设。设立100亿元高等教育发展基金,大力支持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
  (二)积极稳妥降低库存水平,保持合理供需结构关系。
  7.改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各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8.大力推进主城区棚户区改造。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贷款、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等资金和政策,全力支持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创新方式优化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9.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和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为企业贷款融资增信分险。设立小微企业风险共担资金,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信用放大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时企业最多可按80%、60%、40%的比例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不超过8万元。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且日资金使用费率不超过1%的低成本过桥资金,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的青岛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创业投资等业务,服务“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研究组建青岛市再担保机构,汇聚市、区(市)、国有投资公司等多方资金,加快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
  11.壮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与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母基金的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杠杆,做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资3000万元,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增资4500万元,设立首期现代农业产业引导基金4600万元,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规模15亿元的大数据基金和规模5亿元的国信招商创业投资母基金。
  12.完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健全完善PPP管理制度体系,拓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PPP领域资本合作伙伴,鼓励区市积极参与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不低于1000亿元规模的PPP发展基金。强化PPP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咨询服务机构库以及咨询专家库。
  13.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系,将政府债务收支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新增债务规模,通过发行置换债券优化政府债务结构,缓解还款压力。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科学核定各级政府债务规模限额。加强政府债务监控和预警分析,积极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多措并举降低运行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4.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部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确保所有行业总体税负只减不增。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适时降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5.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扩大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16.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到18%;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调至0.57%;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7.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8.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借助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契机,统筹使用财政部9亿元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财政与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按4:6比例共同出资设立8支创业孵化与投资基金,对孵化器内尚不具备商业性资金进入条件的在孵企业,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实施政策性扶持。
  (五)精准发力补齐关键环节短板,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协调性。
  19.补齐精准脱贫短板。2016年-2018年,对全市10个经济薄弱镇、200个省定贫困村、186个市定经济薄弱村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每年安排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四市及黄岛区;对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按上级规定需基层政府配套的,取消经济薄弱镇一级资金配套;各类涉农资金除据实结算的普惠制资金外,按照不低于20%比例用于扶贫脱贫。
  20.补齐民生事业短板。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点,2016年统筹资金45.5亿元,用于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市办实事,对涉及惠民政策方面的补助事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安排公交、自来水、燃气、供热等财政补贴10亿元,保障公共事业企业正常运转。
  21.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利用好2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稳步推进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双试点,三年内增加地下综合管廊55.73公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25平方公里。
  22.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对通过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以及改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实现超低排放的给予每蒸吨3.5-10万元财政补助。按每平方米35元标准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财政补助,2016年全市补助300万平方米。以重点水源地、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耕地等为生态补偿重点,建立财政生态奖补机制。
  23.补齐三农发展短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鼓励区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资金使用分散、项目交叉重复等相关涉农专项资金与行业扶贫、生态补偿、专项扶贫、社会帮扶等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益。组建市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独立运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产粮大县设立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实现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县级全覆盖。
  三、组织保障
  24.把握政策导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强政策理论研究,提升对宏观政策的敏锐性和把握水平,立足青岛实际和财政本职,深入做好结合文章。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做好协调对接,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给我市“添能助力”,争取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在我市“落地开花”。
  25.加快预算执行,着力提升支出效益。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加快区市预算支出进度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大力激活存量资金,促进财政资金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不断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26.推进上下联动,发挥区市积极作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做好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发挥优势、精准出策,形成政策合力效应,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破。逐步提高市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调整营改增后市与区(市)增值税收入分享办法,保障区(市)实现共赢发展。
  27.强化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服务效能。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做好惠民惠企惠农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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