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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6]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6
实施时间: 2016-7-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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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6日
  浙江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安全有序、运行有效、竞争择优的存放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保资金,是指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纳入竞争性存放的社保资金范围,是指除用于置换政府性债务进行保值增值运作、确保支付预留资金外拟转存定期存款的社保资金。
  第四条 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范围为:经财政部核准的省级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符合条件的银行须以省级分行名义参与竞标。
  第五条 竞争性存放的招标和中标。
  (一)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
  (二)中标原则。按照资金年收益率由高到低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收益率为各银行所中标的的实际报价。当竞标银行投标标的相同时,通过对竞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评标指标分为可靠性指标、贡献度指标、服务度指标,根据评标指标综合得分高低,确定得分前三位的三家银行作为评标中标银行,并根据适当比例(50%、30%、20%)分配评标额。
  各指标具体口径见附件。
  (三)标段设置。竞标银行参加每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标段不得超过5个,每一标段最小投标限额为0.5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整数倍。
  第六条 竞标资格限定。为保证社保资金安全,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的社保资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第七条 评委和监督员。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由省财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和省人力社保厅相关业务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监督员由省财政厅监督局工作人员担任。每期评标设评委7人,由省财政厅监督局派监督员在开标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中标结果确认。中标结果经省财政厅厅长审定后生效。省财政厅厅长签字确认后,省财政厅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第九条 协议签订和资金划拨。省财政厅依据中标结果,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省财政厅根据协议和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开具存款证明。
  第十条 到期划回或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账户。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变化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六)其他妨害社保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工作;负责制订竞争性存放招标计划,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并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招标工作。省财政厅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按照生效的中标结果及时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参照相关规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社保资金评标指标

相关附件:
社保资金评标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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