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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2016]53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26
实施时间: 2016-4-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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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贴息年度。贴息年度为2015年至2017年。
  二、贴息资金申请。每年2月底前,各盟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贴息补助申请联合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能源开发局,并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贷款材料。
  三、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盟市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要对本地区贴息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并依据(财建[2016]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事项。获得贴息的炼油企业必须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炼油产业政策,提供保供责任和储备义务,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目标任务并淘汰落后产能,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和财政厅反映,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贴息政策工作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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