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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贯彻实施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6]9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0
实施时间: 2016-6-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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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精神,推进全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编制了《宁夏贯彻实施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宁夏贯彻落实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精神,推进全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重要精神,抢抓国家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和自治区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重大机遇,以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为契机,坚持以发展促保护、以保护谋发展,依靠科技支撑,科学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推动生产流通现代化和信息化,努力实现中药材供应充足、优质安全、价格平稳,促进我区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公共服务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中药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自然抚育与绿色生产相结合。依托我区林地保护、荒山造林和还林还草工程,开展野生中药材生长环境研究工作,引导自然抚育和绿色生产,提高中药材品质,实现优质中药材生产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坚持品牌建设与规模化发展相结合。以中药材质量控制为核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中药材可追溯系统,提高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打造中药材品牌,进一步提高我区特色中药材知名度。
  坚持创新驱动与协同发展相结合。加强中药材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与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协同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技术研究,强化良种选育和现代生产技术集成,支撑产业升级。
  坚持开放合作与互利共赢相结合。借助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自治区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重大机遇,实施中药材产业走出去战略,深化国内外合作,打造中药材产业开放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 年,全区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基本完善,濒危中药材供需矛盾有效缓解,中药材资源优势更加突出。适应我区自然生长条件的常用中药材生产稳步发展;中药材科技水平大幅提升,质量持续提高;区域内中药材现代生产流通体系初步建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具体指标:全区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初步建成,中药材资源监测站点和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的县级中药材产区;常用中药材种植养殖产量较“十二五”末期增长10%;中药生产企业使用产地确定的中药材原料比例达到50%;中药材现代生产流通体系初步建成,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60%;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全区中药材种植和野生修复抚育面积160万亩,其中人工种植80万亩,野生修复抚育80万亩;10种道地中药材质量标准明显提高;中药产业总产值达到60亿元,争取中药产业产值在全区13个优势特色产业中处于中游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的调查摸底和资源保护。
  1.开展第4次中药资源普查。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全区中药材资源普查工作,启动并完成自治区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区中药资源普查数据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科技厅、林业厅)。
  2.建立全区中药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在隆德县、盐池县、彭阳县、同心县、中宁县等重点县(区)建设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站,对中药资源进行动态监测,掌握中药资源动态变化,及时提供预警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厅、林业厅)。
  3.加强中药种质资源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我区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机制,保护药用种质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二)强化优质中药材生产和供应保障。
  1.建设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重点针对资源稀缺、濒危野生中药材,按照相关物种采种规范,加工人工繁育,建设3种―5种中药材野生抚育、野生变种种植养殖基地,降低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2.建设大宗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结合我区中药材生产特点,重点建设枸杞、甘草、当归、党参、黄芪、肉苁蓉等为主的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基地。结合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鼓励野生抚育和利用山地、林地、荒地建设道地中药材生态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3.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选用优良品种,在六盘山阴湿区、中部干旱带等道地药材主产区开展10种以上我区道地药材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种子种苗繁育,从源头上保证优质中药材原料供给(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三)强化中药材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1.强化中药材基础研究。大力开展甘草、枸杞、黄芪、秦艽、板蓝根、宁白芍等中药材品种生长发育特性、药效成分形成及其与环境条件的关联性研究,深入分析中药材道地性成因,完善中药材生产的基础理论,指导中药材科学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2.继承创新传统中药材生产技术。鼓励中药材种植、加工企业挖掘和继承道地中药材生产和加工技术,结合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提升,形成枸杞、秦艽、黄芪、甘草等道地优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加工技术规范,加大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的力度。在我区构建1个―2个区域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加强中药材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共享,促进中药材基地建设整体水平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3.发展中药材产业现代化生产技术。集成应用“绿色防控、高效生产模式栽培、产地精深加工、全程质量控制、农机农艺配套”等技术体系,制订规范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大力研发绿色统防统治技术。积极推广“粮―药”“林―药”等10种高效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加强高效节肥节水技术示范应用,努力提升中药材生产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
  4.促进中药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协同创新,积极开展中药材功效的科学内涵研究,重点开展新食品原料、新中药材资源和新药用部位的开发利用研究,加大以中药材为加工基础材料的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为相关健康产品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医药管理局)。
  (四)推进中药材生产组织创新。
  1.加快培育现代中药材生产企业。支持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与中药材产区自然禀赋、劳动力等优势有机结合,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培育发展启元药业、金太阳药业、唐明制药、明德中药、永寿堂、西北药材等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现代中药材生产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供应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
  2.积极推进中药材基地共建共享。积极推动区内优势中药生产骨干企业、饮片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与区内外中药材生产企业强强联合,共建共享跨区的集中连片中药材生产基地。重点支持培育永宁本草苁蓉、固原天海、拓明农业、隆德康鲜等中药材种植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
  3.切实提高中药材生产组织化水平。推动中药材生产企业、专业大户、合作社加快发展,实现中药材从分散生产向组织化生产转变。支持中药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联合发展,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产业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五)构建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
  1.提升质量标准控制水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完善地方特色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建立中药材外源性有害物质残留数据库;加快行业联盟标准和质量标准制订,提升枸杞、甘草、黄芪、秦艽、肉苁蓉等中药材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研究制订农药残留、重金属控制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监局、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2.强化全过程可追溯性。参照GAP(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推进中药材生产基地信息体系的应用,提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中药材经营、仓储、养护、运输等流通环节的质量保障水平。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大宗中药材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源头明确的中药材原料(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牧厅、林业厅、中医药管理局)。
  3.强化中药材质量检测。加大对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的中药材、产地交易市场经销的中药材、中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抽样检验力度。进一步提升现有药品检验机构的中药材检验检测能力。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联合开展中药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中药材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监管,规模以上生产企业主体做到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商务厅、中医药管理局)。
  (六)优化中药材生产流通组织与服务体系。
  1.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依托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制造方式创新,加快转型发展。支持企业立足国际市场需求生产优质道地药材,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鼓励企业依托中药材种植基地发展休闲旅游观光产业,推行多元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
  2.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对接全国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加大产、研、医、教协同发展及信息共享,在中药材重点县(市)、区设立信息站点,对接全国中药材生产信息采集网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中药材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
  3.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常用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建立中药材包装、仓储、养护、运输行业标准,为中药材流通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在中药材主产县(区)及重要集散地,建设区域现代化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中药材流通体系标准化、现代化,初步形成从中药材种植养殖到中药材初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配送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
  4.加强应急供应保障。依托国家中药材储备和全区医药流通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体系,以骨干中药材生产企业和中药生产流通企业为主体,完善全区中药材应急储备机制,确保满足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用药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中医药管理局、储备物资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要牵头加强对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指导与协调,统筹推进全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按年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牵头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支持。各有关中药材重点县(市、区)要围绕本方案,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合力推进我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建立以中药材企业为主体、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将中药材生产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部门相关支农政策支持范围。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专项统筹安排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鼓励发展中药材生产保险,构建市场化的中药材生产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药材生产的信贷投放,为集生产、仓储、贸易于一体的中药材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全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
  (三)强化行业执法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濒危野生中药材资源管理,规范种植养殖中药材的生产和使用。鼓励中药材原料来源基地化,保障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中药质量安全。强化中药材生产投入品管理,严禁滥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生长调节剂,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为。维护中药材流通秩序,加大力度查处中药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建立长效追责制度。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加强产业发展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及中高层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千人计划”和自治区相关人才政策,加大财政奖励和扶持力度,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深化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共同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中高层次及专业技术人才。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加大对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力度。完善宁夏医科大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的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培训机制,提高人才培养培训针对性和人才输出实用性。
  (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宣贯,发布行业信息,推动企业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稳定。建立完善行业运行统计分析、生产信息发布和行业预警等机制。开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道地中药材基地和物流管理认证。依托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药产业发展研究机构,加强协同创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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