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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库[2016]7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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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5.1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6月23日下午14:00-14:40招标,6月24日开始计息,6月2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6月24日、12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6年6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为25.15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5%(四舍五入精确到0.01%)之间。
  (三)时间安排。2016年6月23日下午14:00-14:4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券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工作。
  (五)招标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批发行债券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销,可于招标发行结束后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6年6月24日(含当日)前将我区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库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银行(或公司)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050000000002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2007
  五、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一、主承销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般承销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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