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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6]1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3
实施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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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部门:
  为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发展,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做好“减量增质”工作。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担保体系,形成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0年末,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1.积极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新设、控股、参股与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撑行业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末,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设有1家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有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达1亿元以上。支持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空白的地区新设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争取省金融办支持,推进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增加再担保业务,作为市级政策性担保资金的承接平台,以再担保业务为依托,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支持,逐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发挥再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应比例或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带动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形成覆盖全市的政策性担保网络,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到2020年末,通过加强市、县两级合作,打造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的市级再担保机构;争取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发展。支持特色、优秀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担保实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政府信用,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承保能力。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股份制改造,实现双向混合,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4.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银担合作,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5.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的合作模式。研究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推动以市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6.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根据政策导向,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不随意抽贷、断贷。在与市级再担保机构达成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我市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授信规模,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风险共担的银担业务合作。推动城商行、农信社、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地方机构加强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7.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实力和信誉。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主业、“深耕细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8.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担保及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提供增信服务,尝试开展与信托、租赁、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灵活创新反担保措施,扩大反担保抵(质)押范围,提高银行差异化服务水平。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等多元化增信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9.助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业务服务;积极服务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集群,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反担保方式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特色服务,为市内重点产业集群和高新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增信。(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科技局、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良好环境,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稳健发展。
  10.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政府控股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准备金等相关政策;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协助做好债权保护,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追偿,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房产局、林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中级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11.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依托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在行业互助、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媒介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战略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
  (五)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守住风险底线。
  12.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升融资担保机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依据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据行业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营造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氛围。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落实担保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防融资担保机构非法集资和抽逃资本金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严控直接放贷、受托投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省金融办取消其融资担保业务资格。(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法制办、金融办、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13.明晰地方监管责任,严守行业风险底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要处理好行业发展与依法监管的关系,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上报、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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