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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府[2016]9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16
实施时间: 2016-6-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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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共同繁荣,更好地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户籍迁移依规自愿。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按照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承载力、环境资源承载力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不断优化苏州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大市范围户口通迁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共享应用,稳步实施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合理确定准入政策。苏州市作为国务院《意见》中定义的特大城市,既要全面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确保各项政策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确保各项政策符合特大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苏州市户籍管理准入办法》,并通过积极推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逐步优化调整苏州市未来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形成规模适度、人才聚集、结构合理、管理有序、服务均等的人口发展格局,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县级市要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在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上合理调整,构成我市的差别化户籍准入政策体系。
  (五)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完善人才类落户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坚持综合配套,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落实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继续深入实施《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4号),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依托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配套保障体系,赋予持证人充分享受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通过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不断创新和提升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七)积极推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进一步推进落实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通过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在我市已长期居住、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
  (八)提升人口信息管理水平。继续深化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优化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继续深入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实有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并加快推进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与苏州市公共信用库、空间地理库等公共基础数据平台的融合应用,不断完善人口数据支撑体系,提高人口数据综合利用效率,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九)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并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到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发尽发。
  (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有条件的村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十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8年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市、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县级市(区)和乡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十三)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五)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十六)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十七)全面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实现救助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救助标准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十八)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扩大通过收租市场闲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公租房投资、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十九)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和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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