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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31
实施时间: 2016-1-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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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一目标任务,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以及为G20峰会在我省顺利召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服从并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务。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浙江省情,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配套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设计上,坚持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发挥立法作为顶层设计的全局性、引领性作用。
  要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阻碍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体制机制的行政许可,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对已经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能一放了之,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和说明,及时明确规定涵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二、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政府立法全过程,进一步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通过各种方式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为政府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要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要认真落实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围绕破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摸清、摸透基层一线的真实情况。要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三、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是完成政府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对力争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时保质上报立法草案送审稿,并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进行立法前评估,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要强化进度管理,并把各起草单位是否按时保质报送送审稿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妥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报省政府提请省委讨论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及时推进或完成有关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6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1.为进一步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提请审议《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省信访局起草)。
  2.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请审议《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3.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请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省安监局起草)。
  5.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新形势、新要求,提请审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草案(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6.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7.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提请审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省气象局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9件)。
  1.为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制定《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2.为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建设厅会同省食安办起草)。
  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修订《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4.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制定《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5.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定《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6.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7.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修订《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8.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9.为规范防空地下室管理,制定《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
  二、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25件)
  (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省金融办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省环保厅起草)。
  (二)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规章项目(8件):《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省体育局起草)、《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起草)、《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省残联会同省建设厅起草)。
  (三)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3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
  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4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省审计厅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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