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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5]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0
实施时间: 2015-1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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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立足省情,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省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设区市城区,可以参照实行县(市)的具体落户标准。其他设区市(除杭州市以外)城区,可以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投资规模、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三)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杭州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完善城区的现行落户政策,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具体政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以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落户具体办法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本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省公安厅负责)
  (六)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出台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办、省公安厅等负责)
  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负责)
  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和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制定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省公安厅负责)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省公安厅负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分别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负责)
  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和质量,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六、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办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2.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5.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6.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负责)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强化统筹协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落实经费保障。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等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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