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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6]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
实施时间: 2016-1-23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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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及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保持较快速度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活跃。去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影响,各类不规范民间投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非法集资案件数、涉案金额数、参与集资人数均持续攀升,全省各设区市均有涉及,大部分县(市、区)均有发生。另一方面,高风险领域不断扩大,非法集资风险从农业、林业、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不断扩散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民办养老机构等领域。个别县域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对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威胁。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涉众性强,危害十分严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风险高发势头,坚决遏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疏通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牵头,统筹指挥;省级层面,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警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落实责任,强化机制
  (四)市、县(区)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政府要发挥靠近基层一线,资源统筹调动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范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不留真空。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暂时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领域,由省工商局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负责该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在专门办法出台前,省工商局要利用现有工商登记、定向和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等监管手段,防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充分发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了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定期排查、案件会商研究、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等制度,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七)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防工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大数据、信息化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分析工商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和资金异动信息、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信访部门投诉信息、网络舆情信息、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点,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各市、县(区)政府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基层网格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能力。将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充分调动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任逐层传递、任务逐层落实。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的,做到及时处置和报告,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市、县(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对非法集资风险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非法集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法集资代理人、中间人等非法集资主体经营异常目录和信用记录,由省发改委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九)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和问责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定时归集向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汇总后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有关奖励实施机关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公安等司法机关要做好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工作。
  五、依法打击,妥善处置
  (十一)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高发领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典当行、私募基金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省公安厅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的督促指导,全省公安部门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案件、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江西银监局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非法集资案件资金账户查询、冻结绿色通道,为公安部门提供案件资金查询、冻结便利,其他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协助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资产查封等工作。
  (十二)依法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跨区域案件处置工作要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确保稳定的“三统两分一确保”工作原则。牵头地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地区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各地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系统内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切实推动、保障依法办案,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三)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综合考虑集资者的目的、违法程度、集资发展阶段、危害及影响,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稳步化解风险,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市、县(区)要落实属地维稳责任,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建立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各市、县(区)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引领和推动力度。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宣传规划和宣传重点,宣传部门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部门总体规划,组织部门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和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和营业介质醒目位置张贴、设置警示标识。
  (十七)依法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违法广告。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广告监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委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做好街头传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阻止非法集资在线下传播。
  七、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十八)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举措,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十九)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省政府金融办要研究提出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引导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要完善民间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管理有关配套措施,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生态环境。
  八、强化协调督导,加强保障
  (二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和绩效纳入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扬先进,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采取签订承诺书、制定细则等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二十一)强化工作督导。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各地开展督导,重点督导各级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央批、部督等重点案件处置、涉稳工作等,及时发现各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有效推动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市、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督导工作职能,有效推动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到位。要明确专职人员,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保障到位。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物力、财力保障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省政府金融办要联合省政府督查室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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