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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6]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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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享受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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