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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1
实施时间: 2016-4-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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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福建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6年是深化推进我省医改综合试点工作的关键之年。我省医改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总体部署和时间表、路线图,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实现“十三五”医改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切实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责和履职形式,理顺公立医院管委会与职能部门关系,落实其对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与监督权,推动各级公立医院管委会实质性运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医改办负责)
  (二)实行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实行省属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合理核定年薪水平,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并由财政全额负担。各地相应启动院长目标年薪制改革工作,制定院长目标年薪制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院长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机制。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内部分配指导意见,在核定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管理自主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和聘用制、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问责制,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各级政府切实将人事管理、副职推荐、中层干部聘用、内部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决定权下放至医院。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医改办负责)
  (四)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核定各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编制使用备案制实施办法。健全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和人员聘用制度,打破编内编外人员的身份界限,保留原有编内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逐步推进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同岗同薪,研究省属公立医院编内编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聘制度改革,适当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开展控费工作,建立公立医院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药品带量议价采购、加强行政监管、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院内部控费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到2016年底,全省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到34%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卫生材料降到25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控制在27%左右。(省卫计委、医改办、人社厅、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六)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同步做好与财政投入和医保政策衔接,逐步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实行公立医院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放开部分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制度。推行全成本核算,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重点加强人员支出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信息公开及总会计师制度。2016年底,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全成本核算,实行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所有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将院长薪酬制度改革、控费落实情况等医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2016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政策,建立与省、市、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绩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与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省卫计委、医改办、人社厅、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九)改革医保管理体制。研究制定推进市县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意见,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药品采购、结算职能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城镇居民、新农合信息系统改造,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省委编办、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各统筹区政府制定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合理确定各统筹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与超支分担比例;扩大单病种试点病种数至100个病种以上(包括部分中医优势病种);结合普通门诊统筹的开展实行按人头付费,推广精神病治疗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探索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支付标准。(省人社厅、卫计委、医改办、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实行医保药品支付新机制。建立省医保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探索按通用名制定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面实行2016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合理用药。(省医改办、人社厅、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省民政厅、卫计委、人社厅、医改办、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十三)建立责权对应的基层管理新体制。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归口、三下放”管理体制,落实院长(主任)经营管理自主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探索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的提取办法,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省委编办、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切实转变基层服务模式。在城市社区大力推行以基本医疗为重点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政策。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继续在农村地区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开展初诊和转诊服务试点。(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负责)
  (十五)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继续实施特岗医师和山区市县定向培养本土化高等教育医学人才计划,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支持有条件地区组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计委、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四、健全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十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优先发展县级公立医院,继续实施县级医院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标准化建设,配置医疗设备。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条件。(省发改委、财政厅、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创新医联体建设。全省要统筹指导医疗联合体推进工作,各地要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推动多形式、多类型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充分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设立技能培训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和康复中心等,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省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切实落实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放宽多点执业医师职称限制,实行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十九)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各地要制定出台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具体办法,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综合运用医疗、人才、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制定常见病种入院、出院标准和转诊办法。总结厦门等试点经验,扩大分级诊疗试点范围,积极推行慢性病管理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研究出台县级公立医院服务项目清单。2016年底全省县域内就诊率达80% 左右。(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人社厅、物价局、医改办负责)
  五、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办医
  (二十)落实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实施办法,切实放开准入范围,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规划、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和参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监督管理,将其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国资委、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积极推进社会办医产业建设。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重点推动厦门、莆田、泉州等地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建设取得突破,吸引省内外及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省设立医院,加快引导福州、漳州等地社会资本办医项目落地建设。(省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二十二)开展药品带量议价采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精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属医疗机构,按采购片区组成采购联合体或医院集团(联盟),积极组织开展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建立药品费用集中结算新机制,实行药品采购统一结算账户,有条件的设区市由整合后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结算。(省药采办、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研究制定各统筹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考核奖励办法,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产生的低于医保支付价格的差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单独增加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省医改办、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完善药品配送制度。制定完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省商务厅、卫计委、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规范流通经营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大对中标药品的抽检力度。建立健全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工商局、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二十六)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启动实施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完善与省、市、县功能定位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研究制定省属公立医院“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床位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等发展目标。(省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七)建立常态化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办医责任,实行差别化的财政投入政策,完善公立医院政府补偿机制,建立规范财政资金对公立医院常态化投入机制,在科学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落实财政定项补助政策。研究制定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办法。(省财政厅、发改委、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医改监测管理平台。进一步整合人口健康信息资源,推进开展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等,发挥信息化对医改的支撑作用。(省卫计委、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九)完善医改推进机制。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挂钩联系制度,定期对各地医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建立省、市医改联动机制。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落实医改工作月调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医改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医改典型经验。加强宣传培训,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医改办、省委编办、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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