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6]5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7-4
实施时间: 2016-7-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增加养老选择,我会决定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地保监局应结合实际,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向我会报备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期间,除上述事项外,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 1999/7/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 嘉政发[2010]51 2010/6/17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 1994/1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琼府[2010]51号 2010/7/29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沪府发[2011]88 2011/7/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渝人社发[2023] 2023/8/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 2024/5/2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9/2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 2014/3/6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青政发[1998]13 1998/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