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南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6]6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资源税费关系,现就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盐和部分矿产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实施从价计征的品目及其税率如下:
  海 盐,税率2%;
  金属矿:铁矿, 税率4%;
  金 矿,税率3%;
  钛锆矿,税率3%。
  非金属矿:石灰石,税率6%;
  高岭土,税率4%;
  石英砂,税率7%。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海盐和矿产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氯化钠初级产品、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或金锭的销售额(详见附表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二、继续实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矿产品
  河砂、海砂、花岗岩、大理石、其他石类以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继续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此次不做调整。
  粘土继续执行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税率由原5元/吨改为5元/立方米。
  三、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四、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一)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二)各级财政、国土部门要及时清缴2016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上缴同级财政。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中有关石灰石的规定及粘土的税率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优 藏财税[2016]51 2016/7/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川府发[2016]34 2016/7/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 闽财税[2016]27 2016/7/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6/7/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 西藏自治区国家 2017/4/29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 黔财税[2016]39 2016/7/1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 湘财税[2014]65 2014/12/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 豫财税政[2016] 2016/7/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7/8/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 宁财[税]发[201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