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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16]6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6-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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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实施,以及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机遇,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实施要求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强化与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协同创新,加快众创空间服务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通过与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云南省创业导师服务团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导师一对一帮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与“中国制造2025”云南行动计划、“云上云”行动计划等相结合,落实大数据行动纲要,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围绕自身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按照市场机制,引导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发挥自身科研、技术累积、人才等优势,通过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多方协同创新,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实现众创空间转型升级。
  (四)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集中力量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五)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促进龙头骨干企业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六)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等试点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双创基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八)加强众创空间对外合作。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鼓励省内众创空间对外开展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合作共享,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创新创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和完善鼓励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后补助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费用、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导师培训、宣传推广等给予持续稳定的补助。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引导性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省创新创业大赛、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十)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改革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类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三)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深入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行业“小巨人”培育工程。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四)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科技部门做好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日常事务及服务工作。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六)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以示范工程带动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十七)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实施,以及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机遇,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实施要求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强化与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协同创新,加快众创空间服务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通过与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云南省创业导师服务团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导师一对一帮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与“中国制造2025”云南行动计划、“云上云”行动计划等相结合,落实大数据行动纲要,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围绕自身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按照市场机制,引导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发挥自身科研、技术累积、人才等优势,通过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多方协同创新,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实现众创空间转型升级。
  (四)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集中力量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五)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促进龙头骨干企业与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六)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等试点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双创基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八)加强众创空间对外合作。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鼓励省内众创空间对外开展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合作共享,提升众创空间发展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创新创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和完善鼓励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后补助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费用、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导师培训、宣传推广等给予持续稳定的补助。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引导性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省创新创业大赛、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十)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改革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类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三)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深入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行业“小巨人”培育工程。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四)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科技部门做好众创空间发展的组织、日常事务及服务工作。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构建“互联网+”众创空间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六)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工业园区等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探索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以示范工程带动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十七)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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