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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6]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7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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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2006年我省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13年统一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建立了稳定增长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但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城乡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我省现行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和市(州)、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 “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拨补助经费后,民办学校要按相同标准核减对学生的收费。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全省平均为35%)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5:5比例分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省从2013年开始,在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延边州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取暖地区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建立完善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和省按5:5比例分担;从2016年起,建立全省城市(地级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由省和市按5:5比例分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在中央继续对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州)、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弥补薄弱环节。落实好对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市)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在岗教师生活补助的教育扶贫政策,着力支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延边州义务教育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确定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这一定额标准的确定,已经考虑了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补助取暖费等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与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相同。
  (三)以后年度,根据全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省内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市(州)、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 “大班额 ”,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不断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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