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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正式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统计数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统信[2016]11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23
实施时间: 2016-6-2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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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统计管理,满足保险监管需要,我会决定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以下简称四级系统)中新增采集山西等8省的县级保险数据机构统计信息。经过前期测试,现将正式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报送时间
  四级系统于2016年7月起采集13个省的县级保险数据机构的统计数据。各公司应于2016年7月12日前完成首次报送(2016年半年报)。
  二、报送内容
  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县级保险数据机构测试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16]9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
  三、数据机构采集范围
  数据机构采集范围为13个省的县级(包括县级市、自治县和旗,不含市辖区)保险数据机构。13个省包括新增的8省(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和现行四级系统中已有的5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
  2016年7月12日前,各公司应按照保监统信[2016]96号文中的《新增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名录表》(截至2016年4月20日),首次报送2016年上半年新增8省的县级保险数据机构统计数据;四级系统中已有的5省按正常维护流程报送县级保险数据机构统计数据。
  四、数据机构维护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取得县级机构开业批复文件后,按照最晚从取得开业批复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报送数据的原则,填制《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名录变化情况表》(见附件),经总公司核实无误,加盖总公司公章后,于各月月末前报送至当地保监局;各总公司于下月开始报送新增的县级保险数据机构统计数据。
  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变更或撤销的维护流程参照新增流程进行。
  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16年7月末将8省在2016年4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变化情况报送至当地保监局,此后均按月进行维护。
  五、报送频度
  四级统计数据报送频度分别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快报和年度决算报无需报送。月报的报送截止日期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如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六、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四级系统的报送工作。在总结测试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四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确保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潇潇  010-66286583
  谭建斌  18601186813
  附件: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名录变化情况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
县级保险数据机构名录变化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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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保监发[2004]12 200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