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上市公司 > 上市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4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所结合指引的执行情况及市场的发展变化,启动了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稿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