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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政府会计准则 > 具体会计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6]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7-6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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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pdf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pdf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df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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