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1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辽宁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辽宁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及其部门、各市政府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从商务部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省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应及时请示省政府。
  第七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涉及各市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市政府;
  (二)市政府在收到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市政府,研究提出相应情况说明后报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在收到商务部反馈的相关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及时转交市政府,市政府按要求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将落实结果报商务部统一对外答复,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九条 拟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有关贸易政策,应由省商务厅(外经贸厅)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再予送审。
  第十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应就其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评估意见(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请示商务部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在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外经贸厅)意见。
  第十一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本送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备案,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所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省商务厅(外经贸厅)备案。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建立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贸易合规工作,切实将贸易政策合规方式从事后清理为主逐渐转变成事前评估把关、事中沟通完善为主,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 川办发[2014]77 2014/8/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内政办发[2014] 2014/11/3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9 2014/6/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 冀政办函[2014] 2014/8/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 赣府厅发[2015]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