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定向承销发行[三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16]10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6-13
实施时间: 2016-6-13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2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北京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6年北京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2.发行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3.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7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7.7358亿元。
  4.时间安排。2016年6月21日上午10:00-10:40,簿记建档人进行簿记建档。6月22日,北京市财政局、承销团成员(即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售额度签订债权解除协议。6月23日,发行人通知登记托管机构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地方债债权,并开始计息。
  5.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
  6.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6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7.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簿记建档
  1.申购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一价格申购方式,申购标的为利率。本期债券的发行票面利率为按照从低到高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全部募满为止的最后一笔申购额的利率。各承销团成员通过承销子系统或传真申购意向函向簿记管理人提出申购。
  2.申购利率限定。申购利率变动幅度为0.01%。申购区间为簿记建档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曲线中,待偿期为7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3.申购量限定。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双方核定一致确认的待置换的银行贷款额进行申购。承销团成员单期申购额原则上为单期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计划发行额×定向置换债务中该承销团成员对应债务所占比例。单一利率申购量最低为1万元。单一利率申购量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4.时间安排。2016年6月21日上午10:00-10:40为簿记建档时间。
  5.参与机构。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簿记建档。
  6.簿记建档系统。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完成。
  三、配售
  簿记建档结束后,发行人与簿记建档人按有关规定、按照集中配售原则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簿记建档人将向获配债券的申购人发出配售通知书,列明其获配的债券数量。
  四、签订债权解除协议及债权登记
  根据承销团实际配售额度,北京市财政局、承销团成员(即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债权解除协议。
  2016年6月23日,北京市财政局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北京市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债券债权,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办理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北京市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登记与托管手续。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6年北京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京财国库[2016]960号)、《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京财国库[2016]961号)规定执行。
  附件: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3日
  (联系人:宋景棉;联系电话:88549244,15810301119)

相关附件:
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名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专项 青财库字[2016] 2016/7/19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专项 青财库字[2016] 2016/7/1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专项 青财库字[2016] 2016/6/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定向承销 京财国库[2016] 2016/11/11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专项 青财库字[2016] 2016/11/2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定向承销 京财国库[2016] 2016/6/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一般 沪财库[2016]28 2016/6/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定向承销 京财国库[2016] 2016/11/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定向承销 京财国库[2016] 2016/11/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置换专项 沪财库[2016]30 20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