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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6]11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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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市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铁矿、石灰石、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和矿泉水资源税均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3.5%;石灰石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
  其中,铁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其余税目的征税对象为原矿。
  二、地下热水继续从量计征,其中:一般用途地下热水资源税8.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地下热水资源税30元/立方米。
  特殊行业是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采取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可按用途享受对应类别的税率标准;对无法分别计量的,从高标准计征。
  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四、请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联系人:赵丽敏;联系电话:88549973,13693535206)

相关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pdf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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