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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6]6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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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的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我市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药品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7)。
  1.补充申请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700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2.再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700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受理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检验费(收费编码124003)。
  1.药品检验费(收费编码12400300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检验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注册检验以及其他强制性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2.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收费编码12400300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检验机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2)。
  1.首次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200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2.变更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200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3.延续注册费(收费编码12400200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注册、检验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科目与收费项目对照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68423857,13671199339)

相关附件:
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科目与收费项目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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