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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7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7
实施时间: 2016-6-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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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每个盟市选择1个旗县,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工作,对创建成效突出的示范旗县,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强化阶段性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改革持续深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制定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推动军队医院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革公立医院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政府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及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蒙药中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试行工作。推动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及时制订自治区实施意见,确保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有关规定,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积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探索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制定自治区实施意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区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蒙医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区科学合理调整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范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旗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牧区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推动急慢分治工作,扩大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规定,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统筹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基本医保经办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内蒙古保监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推动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大病患者提供报销便利。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各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明确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总工会、残联参与)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基本药物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类采购,探索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优化药品购销秩序,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要求,启动自治区谈判药品采购试点工作,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稳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加强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整合平台资源,实现数据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落实国家关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相关政策规定,着力解决药品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问题。强化部门合作,推进不同信息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严格监督实施。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向价格、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提供。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探索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自治区选择部分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实施促进自治区医疗器械和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加快注册审评进度。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管,建立健全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和退出机制。继续实施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模式,重点提高农村牧区、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负责)
  (六)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相关意见,及时制定出台自治区相应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医药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培养工作,计划招收11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试点和试点旗县全科特设岗位医生招聘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200名,在培总量达到2250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机衔接。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旗县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规范化培训儿科住院医师40名。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卫生高层次人才“十百千”计划,着力培养引进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继续推进蒙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残联负责)
  (四)制定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退出政策和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旗县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残联负责)
  (四)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全员人口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各级医疗机构应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二)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九、积极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落实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阻碍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各种不合理规定,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规范执业,维护社会办医医疗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商务厅参与)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落实自治区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要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发展蒙中医药健康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蒙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商务厅参与)
  (五)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扎实开展医改推进保障工作。加强政策培训,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大调研、督查力度。制定2016年自治区医改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努力创造、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加强医改监测评估,完善数据会审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进科技与医疗协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编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科技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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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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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 会协[2010]5号 2010/1/26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2]14 2022/5/4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 2016/1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云政办发[2016] 2016/6/27
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1]20 20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