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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6]1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2
实施时间: 2016-4-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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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实现经济增长动力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我省 “十三五 ”期间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三五 ”期间,重点推进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升级壮大与医药健康服务业提速发展,在中药、生物制药、化学药、生物健康材料与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与检测仪器、医药商业与流通、医疗与健康服务8大领域和板块实现突破,促进医药健康产业绿色改造升级与安全发展,壮大医药健康产业规模。
  (一)规模壮大。到2020年,全省医药健康产业经济规模达到5300亿元。全省医药健康产业实现增加值1350亿元,占当年全省GDP的7%以上。医药健康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全省各工业行业前列,医药健康工业销售收入位居全国第3位。
  (二)结构合理。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与医药健康服务业相互促进,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各板块发展相对均衡,产业结构趋于合理。
  (三)水平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培育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大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建成一批特色优势明显、竞争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实现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吉林全面振兴相适应、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的预期目标:
  ———研制新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200个以上,取得各类生产批件50件以上,进入临床研究药物100个以上。
  ———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龙头企业1户、超100亿元企业1户、超50亿元企业3—5户、超10亿元企业40—50户。医药健康领域主板上市企业达到18—20户。
  ———完成500个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50—100个已上市医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品种1个、超20亿元品种5—10个、超10亿元品种10—20个。医药健康领域驰名商标达到25件、吉林省著名商标达到150件。
  ———培养国家和省级中青年技术与学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50—100名、优秀管理和营销人才300—500名、各类研发和高级技能人才500—800名。
  ———新引进全球医药500强企业和国内制药100强企业2—5户,新增内外资规模以上企业30—50户。
  三、重点任务
  (一)做强中药产业。继承和发展现代中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加强人参、梅花鹿、五味子等道地中药材传统功效科学诠释、配方颗粒等精深产品的加工与转化增值,加强中药材标准体系、良种推广与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和创新药物开发与产业化,加强原研药、首创药开发与产业化,大力推进肺宁颗粒等中成药大品种的技术提升与产能扩大。
  (二)做优生物制药产业。坚持创制与仿制相结合,保持和增强我省生物制药产业的竞争优势。推动大规模细胞培养及纯化、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等生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加快竞争优势明显的疫苗、重组人胰岛素和重组人生长素等重组蛋白药物的升级换代与产能扩大,加快单克隆抗体、重组蛋白药物等 “重磅大药 ”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支持脑苷肌肽注射液等大品种的技术提升与产能扩大,不断扩大生物制药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做大化学药产业。强化现有基础,积极吸引省外企业在我省新建或兼并重组化学药企业,打造医药健康产业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开发手性合成、酶催化等化学药制备技术,加快推进医药原料药、中间体产业发展,加强国外专利到期药物的首仿和抢仿、非专利药物的仿制开发与产业化,加快西洋参皂苷注射液等自主研发创新药物的研制与产业化,重点支持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等大品种的技术提升与产能扩大,加快缓释、靶向、长效、预充注射器等新型制剂、新型给药方式的研发与产业化。
  (四)加快发展生物健康材料与保健食品产业。突出长白山资源特色,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生物健康材料与保健食品产业,培育医药健康产业新板块。加强动植物明胶等生物基材料开发与产业化,强化生物医药和食用包材、生物药用胶囊等辅料的开发与产业化,推进保健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加快特殊膳食、营养配餐药膳等特色功能食品产业的培育与发展。
  (五)加快发展医疗器械产业。立足我省光学、精密仪器等领域的研发优势,坚持差异化发展,不断完善产业链条,加快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重点加强诊断试剂及设备等医疗检测器械、生物基可吸收性骨科植入材料等康复用器械、激光治疗仪等治疗器械系列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重点支持体外诊断等优势产品的升级换代与产能扩大,鼓励发展智能、适用的高端诊疗产品。
  (六)加快发展制药设备与检测仪器产业。立足我省研发优势与装备制造业基础,坚持突出重点、特色发展,加快发展制药设备与检测仪器产业,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提取分离等中药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的开发与产业化,不断提升制药设备开发与产业集聚水平,加快推进药品食品检测仪器的开发与产业化。
  (七)加快推进医药商业与流通业。推动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支持具备条件的大中型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中小流通企业特色化发展、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对现有零售单体药店进行整合。推动医药营销创新,加快医药物流配送体系和电子商务发展,优化医药健康商业模式,发展壮大医药商业与流通业。
  (八)完善医疗与健康服务体系。坚持特色发展和整体推进,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有重点地发展优势学科和病种诊疗,强化基层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能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加快健康养老、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等服务行业发展,推进中医康复与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
  四、推进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医药健康产业各类扶持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企业和地区。加快设立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医药健康产业子基金,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2。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以奖励方式重点支持原研药、首仿药、新型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创新,以及企业兼并重组、龙头企业培育等。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奖励性补助方式,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研项目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发展速度快、贡献突出的前4名重点地区,继续砍块方式下达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3。对于医疗健康服务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向外地资本开放。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取消不合理审批事项,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
  4。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新增诊所、门诊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不得附加条件提高标准。进一步放宽多点执业医师执业地点的数量要求,简化医师多点执业办理流程,鼓励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5。社会办医疗及健康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通过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对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和单独设置康复功能区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给予适当资助。
  6。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调整并扩大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积极帮助我省企业争取更多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通过制定合理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企业规模设计、供应能力、产品覆盖范围等方面,对省内企业给予倾斜。
  7。搭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转让平台,提供药号转让信息和政策咨询指导,激活休眠批准文号,加快市场开拓。逐步放宽药品文号转移限制,减少同质化竞争。
  (三)加快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
  8。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企业的经费占财政投入的比重不低于70%,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省建立区域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对本省企业在发达地区建立研发中心,与省外研发机构开展合作的,在项目支持上给予倾斜,推动技术成果优先在我省转化。
  9。加大力度推进中药和生物药原研药、生物药和化学药首仿药等创新药物的开发。重点支持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单克隆抗体阿达木等 “重磅大药 ”的创制与产业化。
  10。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的应用基础研究作用,强化医药健康产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11。不断健全和完善中试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医药临床研发合同外包(CRO)、中药材标准化第三方检测、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检验、基因检测等第三方检测认定中心建设。
  12。加快推进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道地中药材生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服务、朝医特色优势诊疗服务和保健服务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养老机构等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完善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四)加强大企业、大项目、大品种和大集聚区的培育,快速壮大产业规模。
  13。以医药健康领域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为重点,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医药和化工、医疗器械和装备、中药材和中成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和流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支持全球制药500强企业和药品流通100强企业兼并重组我省医药企业或新建企业,鼓励省内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积极引导和支持省内外企业在我省扩大生产规模和再投资。加快推进医药健康企业上市步伐。
  14。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加强已上市医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与提升,培育战略性大品种。加强医药健康领域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认定和保护工作,培育大品牌。
  15。优先支持通化国家医药高新区、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发展。大力支持药品安全示范园区创建,积极推进梅河口、辽源等6个省级医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特色突出、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集聚区。
  (五)强化人才培养与对外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16。通过专题培训、考察交流等方式,积极培养和引进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托吉林大学建立 “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人才培训基地 ”,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和系统培训。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等,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与引进。
  17。以各类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为主体,组织不同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效率和质量。举办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论坛、成果对接与技术交流等系列活动,加强推介与交流,寻求合作与发展。
  五、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1。对新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16类中药、1-3类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新获得批准文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营养素补充剂),根据类别给予40-200万元补助。
  2。对注射用重组人血白蛋白、单克隆抗体阿达木等 “重磅大药 ”的创制与产业化,实现产业化后给予100-300万元支持。 对利拉鲁肽等200个近3年有望上市的重点研发新产品,在上市后给予50-100万元支持。
  3。对医药健康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医药健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到或超过3%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对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牵头建设的GLP实验室(力争2年内完成基础建设和人员培训,3年内通过国家认证),由各有关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5。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医药健康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期投产且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和贷款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
  6。通过二次开发,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大品种,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同一个品种3年内不重复支持)。
  7。对于省内闲置的批准文号,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且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品种,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由省外转让到我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品种,给予50-100万元奖励。
  8。对主板新上市医药健康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9。鼓励医药健康领域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对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的医药健康企业实施的技术提升改造与产品优化升级项目,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加快推进税收和投融资政策落实。
  10。对医药健康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入股营利性研发机构,以及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行的并购重组等活动给予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等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及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11。加快落实医药健康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2。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医药健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优先将医药健康企业纳入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积极推动医药健康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低成本融资。
  (四)加快医药健康领域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15。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医药健康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医药健康企业或自愿到医药健康企业工作的,经批准,允许3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
  16。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的70%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对医药健康企业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17。未来3年,支持20个研发前景好、工作基础扎实、团队力量强、有重大贡献的医药健康领域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补助。培育20个团队作为进一步扶持对象。
  18。在 “长白山学者计划”“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评选中优先支持医药健康领域人才。给予聘任期内长白山特聘教授、长白山技能名师每人每年20万元岗位津贴,给予长白山讲座教授每人每月1。5万元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经省政府批准,对岗位津贴按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医药健康领域自然科学类长白山特聘教授给予 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19。对在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人才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的科研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减免培训费用。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推进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五)支持企业加快市场开拓。
  20。对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相关程序纳入省医保目录。对我省企业生产的独家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药品品种及剂型、规格,优先纳入省新农合20%目录外用药增补范围。
  21。将 “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治疗性推拿 ”等中医特色诊疗类非药物诊疗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22。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和5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六)支持通化医药高新区发展。
  23。原则上连续5年将新增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砍块部分的50%以上用于支持通化医药高新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资金连续支持年度和规模等根据资金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24。支持通化医药高新区建设药品展示中心、国际内陆港务区和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通化医药高新区加快医药电子销售、医药健康产品第三方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5。支持和鼓励通化医药高新区建立创新型医药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生物医药产业母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的基金,支持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模式,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加速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七)支持人参产业发展壮大。
  26。对已审定的人参新品种,每年推广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30—50万元补助。对人参生产用农药,每登记一种给予25万元补助。
  27。对建设人参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30万元补助。对于人参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给予一定补助。
  2。对 “长白山人参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在品牌系列产品生产开发、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等方面投资的项目,由企业申报,通过评审后给予适当补助。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强化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进一步加强顶层谋划,统筹、合力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随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任务,推动政策落实。各地政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现有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细化政府各部门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服务规程,并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严格执行。
  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推进中药、生物制药、化学药、生物健康材料与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与检测仪器等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推进医疗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推进医药商业与流通业发展,省统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医药健康产业统计体系,省教育厅负责医药健康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和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预算、审查与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省内企业生产药品进入国家和省级医保目录,省农委、省林业厅和省畜牧局负责推进人参、林蛙、梅花鹿等中药材产业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工商局负责推进医药健康领域著名商标的认定、中药材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争取中国驰名商标的重点保护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医药健康产业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省法制办负责有关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协调联系金融机构,加大对医药健康产业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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