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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0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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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工作实效,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注重政策解读回应,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助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进行公开
  (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农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民营经济、“双创 ”、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网站开设专栏、出版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要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加大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PPP操作模式等内容,提高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源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告资源交易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设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省范围内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牵头落实)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和批准级次等,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进行公开。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本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防止利益输送。及时公开省内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省国资委牵头落实)
  二、结合深化改革进行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抓好 “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同时,积极推进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突出阳光政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三大主题,打造网上办事的行政审批平台、快捷务实的便民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务平台,逐步建成省、市、县一体化的 “网上政务超市”。(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做好省直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省政府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市场活力。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公示,按照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实现信息归集共享。(省工商局牵头落实)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 “信用中国 ”网站的链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省金融办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加快建设吉林政务服务网,搭建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全面应用行政审批全流程运行管理系统,确保行政权力运转全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全力推动 “网上开证明 ”工作,实现电子证明省内通用,促进政府服务信息化、高效化、透明化发展。(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制定出台推进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的规划、应用和管理,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政务系统向云平台集中部署、迁移,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中的事项要逐一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并逐步将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吉林政务服务网统一平台办理和监督。(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标准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省公安厅牵头落实)
  三、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公开
  (一)推进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的懂、能监督。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公开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政策的公开。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积极发布并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及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进行公开。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在低保和特困人员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在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省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各地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污方式、排污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推进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公开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内容。推动地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程序、办法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牵头落实)
  推进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特别是防控信息的公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做好已办结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食品抽检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
  四、结合政府建设进行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各地、各部门年内应逐步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和媒体等列席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和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进行预公开和民意调查,扩大公众参与。(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大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深化审计结果公告,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省审计厅牵头落实)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有效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切实发挥政府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金融办牵头落实)
  (四)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深入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五、结合公众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凡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履行签发程序时应确定文件的公开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须将政策解读方案作为要件与文件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发表讲话、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市(州)政府、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关系密切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政策解读要采取多种传播渠道,重视运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和群众支持。(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二)重视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监测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舆情,进一步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及时研判处置,提高回应的及时性权威性。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当好 “第一新闻发言人 ”,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做好建议提案复文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发文字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及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地区、各部门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履行与协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协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通过网站、公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积极发挥媒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网络平台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协调指导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对重大决策部署,要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做好发布解读工作。要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媒体、网站负责人参与有关重要决策会议。(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六、结合提升公开实效抓好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积极整合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舆情处置等涉及政务公开业务各方面的力量,加强专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的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部署推进工作。
  (二)加强载体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融入吉林政务服务网建设,强化网站数据库建设,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积极参与整合各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专线,逐步形成覆盖全省链接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为一体的 “惠民通 ”热线平台,为群众提供电话、网络政策咨询及社会管理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加强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解读、制度、依申请公开平台等要素齐全并符合《条例》公开范围规定的要求,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
  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完善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每月底前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始文本,方便公众查阅。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改扩建政务大厅,提高容纳能力,加快功能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推进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和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政务大厅的主体作用,强化对部门办事大厅的监管,构筑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规范统一的服务平台。
  (三)加强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制作产生的每一份政府信息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等)。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调度、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推进工作。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按照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按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指导本地区政府工作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中,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登记、审核、分办、汇总意见、告知答复、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并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加大考核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要引入社会评价机构等第三方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估评议。要强化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完成公开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反馈评估结果。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6年12月5日前,对照上述要点要求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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