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8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0
实施时间: 2016-7-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1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为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降低企业成本、创新改革审批制度等惠企政策和服务措施。为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企业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显著作用,营造亲商、敬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惠企兴商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一)梳理检查已发文件。2016年8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15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各类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6]24号)、《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目录清单》等6张涉企收费清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的执行落实、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缺少实施细则无法执行或部门不配合无法操作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市政府办公厅要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74号)要求,组织政策制定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实行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经评估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文件,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作出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有关部门)
  (三)实行新政论证和纠错工作机制。政策制定部门要在新政出台前,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新政出台后的协商纠错机制,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政策冲突、流程不畅、权责不清、配合缺失等梗阻问题,要主动沟通会商,消除落实中的障碍。(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实行新政落实“三同步”。政策制定部门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新政出台的同时,做到如下“三同步”:同步对政策条款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办理流程,明确政策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步做好政策解读释义和宣传公示,政策发布后1周内完成在市、区县(市)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发布消息和政策解读;同步组织涉企审批部门开展政策培训和上门服务,政策发布后15日内完成对本系统特别是窗口单位、基层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执行“不打折”、落实“不走样”。(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改革。市行政审批局要尽快完成机构、人员、职能整合,确保审批职能应进必进、划入人员全部到岗,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未建立统一审批机构的地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实现行政审批资源集成化、审批服务一体化。行政审批机构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积极研究创新审批流程简化再造,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审批标准、时限、程序、要件等各环节的整体优化。(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推广中德产业园“零收费”政策。各地区特别是开发区要积极借鉴中德产业园实行“零收费”政策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及经济园区“零收费”试点工作,尽快实现“名录之外无收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四难”、“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4号)精神,针对政府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8月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完成自查自纠,集中曝光和严肃处理一批作风懒散、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9-10月,市政府组织专项检查;11月底前,汇总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果。(市法制办、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开展“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清理。对于招商引资中奖励不兑现、“净地不净”、拖欠债务等政府失信问题,市政府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立防控机制,有效遏制随意许诺和失信行为的发生。各地区要认真自查,并在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于2016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督考办)
  三、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监督奖惩机制
  (一)强化营商环境工作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作为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于2016年8月底前,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设立涉企问题统一受诉办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市长信箱、96123市民热线平台增加涉企问题受诉和办理功能,由市政府营商办统一督查办理结果,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政府营商办)
  (三)广泛开展公众评议加强社会监督。市政府督考办要将公众评议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审批机构、窗口单位的考评体系,通过评价热线、网上评议、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形式,畅通企业和公众的评议渠道,对审批、服务等窗口部门实行有效实时监督。(市政府督考办)
  (四)鼓励先进及时奖励。市政府将对企业和公众评价满意度高、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工作有力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及时奖励,2016年年底前表彰一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营商办)
  (五)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于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被投诉或被“差评”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作人员,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导致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监察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 浙自然资规[202 2020/3/12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黔税优化营商环 2019/7/29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 鄂市监注[2023] 2023/2/23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 苏政办发[2022] 2022/4/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 赣府厅字[2023] 2023/5/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 甘政办发[2021] 2021/3/15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提升 琼营商[2021]2号 2021/6/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 吉政办发[2021] 2021/4/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 豫政[2022]20号 2022/6/2
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 国发[2018]37号 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