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5]6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17
实施时间: 2015-7-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9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事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局,事关我省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做出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决策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2013年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287948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455%。但同时,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非公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紧缺、管理落后、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经济产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我省非公经济产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及政府对地方非公企业的外包采购办法,引导非公经济投资。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建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项目、资金和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制度,保障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享有平等的投资待遇。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精神,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保障民间资本投资权益,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切实做好已推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建立全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1亿元,同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涉农非公经济发展。整合已有专项和存量资金2亿元,以财政补助+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的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工业、商务系统非公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及县区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新创业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上市和发行票据融资。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强我省重点后备企业培育资源库建设,加大企业上市培训力度,以“分地域、分行业、分板块”的方式,在全省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中,择优筛选一批有上市意愿和具备上市条件的非公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有针对性的辅导培育,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甘肃证监局、省工商局)
  四、积极推出适合特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创新研发金融产品。结合马铃薯、中药材、酿酒原料等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以及仓单、应收账款、大型农机具抵质押贷款业务。(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
  五、改革完善金融及融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优势,推动机构网点向县乡延伸,向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中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拓宽各类资本进入金融服务渠道,支持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支持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新创业,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科技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六、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在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实现“一照一码”。深入开展“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加快制定市场主体准入负面清单,列出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加强登记窗口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效能。(省工商局)
  七、抓好非公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同等待遇政策,支持各市州每年招聘一批具有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并保障引进的各类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户口迁移、享受经适房、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凡在非公企业进行二次创业的甘肃省领军人才及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加快实施企业家队伍千人培训计划,提升非公企业管理队伍、技术队伍、职工队伍素质。支持科研人员创业,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加强校企合作,采用联合办学及3+1等模式,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切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八、加大对非公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化的信息服务,使其成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平台和载体。开展面向科技型非公企业的专项服务行动,为其提供设计、信息、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省科技厅)
  九、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参加国家和我省专利奖、技术进步奖评奖。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案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分析、专利申请与保护等方面提供与国企同样的专业化服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微非公企业集群发展。积极组织非公企业争取国家火炬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非公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各类科技园集聚,发挥创新孵化作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一、加快推进非公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打破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体制机制壁垒,适时发布《省属企业引进非公资本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第二批),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搭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平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级财政要根据创新创业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资金,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新创业发展。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大力发展创业孵化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和“互联网+”创业服务,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构建创业生态。着力建设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技术平台和区域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三、积极促进非公经济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加强对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的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培育扶持、改造升级、引导促进等方式,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力争2015年非公企业“小升规”、“个转企”分别增长10%、20%以上。(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十四、提升非公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分离依附于工业企业中的服务业,引导省内大型工业企业剥离其所属购销公司、贸易公司,组建新的销售公司。推动大型批发市场和社会服务单位积极推行集中管理、统一结算的管理模式,建立财务统计制度,提高经营水平。指导各市州整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经营户,注册成立统一的销售公司,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工信委)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的政策机遇,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同时,保证地方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非公企业入甘兴业。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各市州主要领导要每季度带队开展一次招商引资活动。省项目落地办公室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投资商和项目及时跟进、跟踪服务, 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环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和落地工作。(省经合局、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项目落地办公室)
  十六、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养老及医疗服务。制定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空巢、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服务;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重点支持市州和养老需求旺盛的县市区,建设一批以非公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和民营医院。(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十七、建立非公经济投诉举报平台。各级各部门要高效优质服务非公企业发展,及时答复非公企业的合理诉求,切实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支持非公企业通过各类资产和知识产权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融资和合作。省级开通非公市场主体来信、来访、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受理的投诉事项逐项核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由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省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
  十八、清理和规范涉及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各类涉企收费项目,坚持依法依规征收原则,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整合省级设立的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列出收费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九、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和帮扶非公企业制度。建立省级领导联系商会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各级工商联职能,理顺商会管理机制,重视发挥各类商会的积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落实联系帮扶非公企业制度,经常深入非公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
  二十、切实落实协调推进工作责任。按照省委开展“工作落实年”活动的部署要求,强化目标责任管理机制,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政府督查室、省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支持我省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省级促 赣财行[2023]14 2023/9/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藏政办发[2018] 2018/7/16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 冀价政调[2005] 2005/7/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 内政发[2013]61 2013/6/2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冀地税函[2005] 2005/7/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 皖国税发[2009] 2009/5/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 皖地税[2008]11 2008/11/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 内地税发[2006] 2006/8/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 内政发[2016]80 201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