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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6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25
实施时间: 2016-5-25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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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加快我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和设立金融租赁行业市场主体
  加快培育自治区金融租赁行业市场主体,鼓励新设和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三牧”、中小微企业、交通运输、装备制造和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对区内企业、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租赁行业的指导和培训,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组建股权多元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区外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到我区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二、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服务自治区“五大基地”、脱贫攻坚工程、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和全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切实发挥融资、融物功能,支持自治区重点领域发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大力支持能源、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组项目,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三牧”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开展农牧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三牧”特点和脱贫攻坚需要、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结合我区农牧业发展实际,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融资融物。推进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主体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金融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金融监管部门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三、推进金融租赁服务创新
  推广金融租赁服务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模式,通过直租、回租、厂商租赁、BT/BOT租赁产品、理财租赁等多种产品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围绕全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探索金融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业务拓展和服务模式,实现金融租赁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加强战略合作,发挥专业化优势,利用多方资源支持我区经济发展。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积极引进总部资金、技术支持我区金融租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金融租赁保险品种,扩大金融租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金融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
  四、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投资和境外投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资本补充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逐步探索建立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综合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举借外债资金,增加金融租赁公司可用资金来源。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争取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力度。
  五、加大政府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积极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国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励范围。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活跃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为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六、加强金融租赁中介服务和行业自律建设
  加快建设与金融租赁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为金融租赁公司服务的法律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建立健全金融租赁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加大行业宣传,通过宣讲会、各类媒体等渠道,宣传和普及融资租赁理念、政策、知识,提升金融租赁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引进和培养金融租赁人才
  加快推进自治区金融租赁人才队伍建设,实行自主培养与引进人才相结合,依托区内外教育资源,联合自治区各大高校培养具有金融租赁专业背景、可以设计开展结构复杂交易的复合型人才。加强金融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开阔视野和专业能力的人才。
  八、强化融资租赁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加强行业顶层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建立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定期研判机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沟通、移送。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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