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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6]9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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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要求,现就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范围。新增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大足区、两江新区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2016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实现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按照“一院一方案”原则,分期分批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0号),各区县分别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积极化解公立医院政策性债务。加强公立医院监管,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新增区级、市级试点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差别化的药品零差率补偿机制。区级试点公立医院通过药事服务费的方式给予补偿。市级试点公立医院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方式给予补偿,研究制定市级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补偿政策,与药品零差率改革配套实施,确保试点医院正常运行。(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四)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分批分步实施《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采取综合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市物价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制定政府相关部门对医院管理责任清单,落实医院在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关系。探索管办分开,组建政府领导下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制定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在全市三级公立医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选择市级三级公立医院探索编制备案制管理。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编制备案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继续实施儿科学、急诊医学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考核招聘政策。(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试点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规范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秩序。在区县级公立医院探索院长年薪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定全市医疗费用年度控制目标,及时下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区县和市级医院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开展处方点评,严查“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对辅助性、营养性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探索建立医务人员医疗违规行为档案制和扣分制。(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十)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要求,推进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试点。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各区县均要建立医疗联合体。制定常见病、慢性病在不同等级医院转诊指标、规范和流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引导居民或家庭就近就便选择一家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签约首诊医院,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等财政投入、签约居民付费分担,涉及医保的服务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重点用于对全科(乡村)医生团队的激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制定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挂号费特殊政策。实施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增加30元,达到15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大病保险运行机制,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对城乡困难群体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推进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积极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残联配合)
  (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方式。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的倾斜力度。逐步扩大单病种付费病种数和实施范围。扩大择期手术术前检查费用由医保支付的试点范围,将日间手术、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服务帮扶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依托重庆药品交易所,采取“平台交易+带量采购”方式,对药品实行集中采购。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实行挂网交易,对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对部分临床用量大且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实行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重庆药品交易所配合)
  (三)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7号),严格药品市场准入和注册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压缩流通环节。将区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纳入当地药品采购联合体,规范药品采购联合体采购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分别负责,重庆药品交易所配合)
  (四)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生产新特药和仿制药,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选择15家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重庆药品交易所配合)
  (五)加强药品交易平台建设。建立药品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药品交易平台监管服务功能,推动重庆药品交易所信息系统与有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药品交易制度,争取国家支持重庆药品交易所建设成为区域性或全国性药品交易平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庆药品交易所配合)
  五、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为乡镇卫生院考核招聘100名当地户籍的优秀大专毕业生;选拔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培养全科医生1000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招聘1000名紧缺专业人才;完成10000名基层医务人员大轮训。(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推进高端卫生人才培养引进。启动高端卫生人才“55221”行动计划:引进非全职两院院士1―2名,评选首届首席医学专家10名和首届医学领军人才40名,选拔第三批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40名,引进高层次人才200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加强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精神科、产科、儿科等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启动市级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转岗培训。(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新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910名。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五)深化卫生技术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评价体系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评价标准。启动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人员考评结合工作。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组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其他改革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巩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探索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管理与指导。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和管理第三方评估。加强健康促进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推动远程会诊/交流平台和检查诊疗中心建设。打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健康信息平台。启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信息化试点工作。推动人口健康公众服务平台和健康医疗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居民健康卡,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的精准管理和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协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扶持引导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加强服务和监管,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制定市办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指导意见。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等,增强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培育和打造中医医养结合示范中心、中医养生旅游示范区。(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改革合力。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医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市医改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督查评估。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完善医改工作效果评价机制,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研究。(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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