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8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0
实施时间: 2016-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6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各项任务顺利实施,税制平稳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地、各部门发挥合力,统筹推进相关工作,保障税制顺利转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山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负责落实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部署,统筹领导全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定期听取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任务;汇总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部门合作,统筹推进营改增工作。
  落实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部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各级财税部门要统筹好营改增工作,国税、地税合作共同推进,紧抓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负分析、运行监测等重点工作,确保税制转换如期实现,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抓好试点纳税人培训。落实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按照省市县现有财力格局不变、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做好省市县三级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后的财政收入测算工作。严明财经纪律,对回溯性清税、弄虚作假收过头税,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退付纳税人。对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增幅出现明显异常的地方,在核算2016年省与市县增值税分配时,将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相应扣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部门管理和指导职能,充分利用行业资源优势,积极组织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财税部门要主动派培训力量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组织培训;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做好金融业的组织培训;省教育厅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对应的教育、医疗、餐饮、旅游等生活服务业的组织培训。(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
  (二)严格依法治理,维护良好改革秩序。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维护良好的改革秩序。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依据职责依法对其进行监管约谈。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实现信息共享,做好政策效应分析。
  落实“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要求,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数据沟通,实现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分析跟踪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财税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效应及行业税负分析工作,密切跟踪改革运行动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负责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及就业、创业等方面进行分析,调动市场主体发展积极性,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所监管行业进行分析,把握好政策改革取向,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宽松的环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应对。
  加强财税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之间的合作,统一政策辅导口径,统一政策宣传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营改增试点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及时宣传营改增政策,聚焦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等活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避免政策误读,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及时了解营改增对纳税人的重大影响。加强部门间舆情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通报,关注营改增舆情动态,研判评估风险,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各地各部门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等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必须高度关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处理。(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配合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主动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解决问题。对政令不畅、工作迟缓、贯彻不力的,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问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山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山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高建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闫晨曦    省政府副秘书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厅长
  胡  军    省国税局局长
  卢晓中    省地税局局长
  刘英魁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胡景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云    省教育厅副厅长
  边智慧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常国华    省财政厅副厅长
  姚  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武耀文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学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袁清茂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兼总会计师
  李志胜    省商务厅副厅长
  赵银邦    省文化厅副厅长
  谢  红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马  进    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澎湧    省地税局副局长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薛  荣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王德才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  琳    省旅游局副局长
  王宏晋    省国税局副局长
  轧  瑛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杨庆和    山西银监局副局长
  朴  华    山西证监局副巡视员
  景晋生    山西保监局副局长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 税总函[2016]17 2016/4/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 苏国税发[2012] 2012/1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皖国税函[2012] 2012/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不 0001/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发 2016/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 2016/10/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 2016/6/1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财税[2016]43号 2016/5/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 2016/4/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 鲁政发[2016]21 20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