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明传[201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4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对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尤其是首次涉及大量自然人缴纳增值税,改革任务繁重,涉及业务复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宣传、国税、地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物价监管、信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和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发扬工匠精神,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环节工作。
  二、跟踪运行情况,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我省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优化管理流程,改进服务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宣传力度,跟紧推进节奏,把握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从纳税人关注点发力,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平稳有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 浙国税流[2004] 2004/10/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晋城矿务局铁路运输处有关收入征 晋国税流发[199 1999/5/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2/23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财驻赣监字[200 2009/1/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2018/5/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怀仁县化肥厂改产尿素征收增值税 晋国税流发[200 2001/4/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 辽国税函[2006] 2006/10/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 陕西省国家税务 2010/9/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执 川国税函[2001] 2001/3/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 川国税函[2002] 20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