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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发[2016]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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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强部门和市、县工作协调联动,统筹安排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着力完善户籍、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专项检查,清理限制户口迁移的“门槛”和障碍。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推动“三权”与户口脱钩,调动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各项服务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防止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制度脱钩。(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40万人次以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经办运行机制。完善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2016年继续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自2017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逐步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立一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引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范围。待国家出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指导意见后,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指导意见。积极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资金。(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用足用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将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各地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每年开展两次省级工程质量巡查,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重点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配合)
  (二)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重点推进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3号线一期工程力争2017年投产运行。启动石家庄市郊铁路规划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石家庄、保定“公交都市”建设,在百万人口城市构建快速公交系统(BRT)。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打通城市“断头路”,增加街巷支路密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推广国家自行车和步行道系统示范项目。严格落实充电设施配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实施既有道路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综合管廊开工项目督查,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编制河北省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供水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和供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制定省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划和工程图集,指导各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等建设,到2017年底,迁安市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达到国家试点要求。推进唐山湾生态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新城、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和承德北部新区生态城海绵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制定编制导引和技术规范。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区段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提升百兆光纤覆盖城市家庭比例,在农村地区开展电信普遍业务,推进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张家口“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推进全省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按照国家城镇化工作部署,实施“互联网+”城市计划,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智创空间”“智创园区”。制定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重点推进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时空信息云平台、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旅游等建设,开展智能电网技术研发。2020年前建成全省城镇空间信息平台和城市建(构)筑物空间数据库。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和工业余热供暖,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培育建立区域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展示基地,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和建材装备使用管理信用平台,启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与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管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开展城市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综合示范、钢结构建筑推广试点等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加强公园、游园、道路绿化、生态隔离带和绿道绿廊建设。积极推进太行山申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工作。加快建设园林城市(县城),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取得突破进展。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数。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支持经济基础好、就业规模较大、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的开发区率先向城市功能区转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争取中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编制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专项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十三五”期间创建3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30个城市示范性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预留城市绿地,积极争取资金重点开展城镇地质灾害治理,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应急体系。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呼叫服务网络,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将各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展养老专业护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以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整合利用闲置城乡公共设施,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逐步将民族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开展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健身场所建设。引导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及配送网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人防办、河北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一)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实施未达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善污泥处理设施。2018年前全面完成县城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2016年所有县城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重点镇也要加快推进步伐。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升级改造未达标处理设施。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工作,到2018年,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示范工程,实现年处置500万吨垃圾废弃物和1000万吨水泥熟料产能转型。在医疗资源短缺、人口相对集中、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依托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在县城建设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公共体育场,推进农民体育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城乡规划,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健全小城镇垃圾处理体系,推进重点镇棚户区改造,到2019年,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体育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将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县级管理权限,下放给特大镇政府,不宜下放的要赋予特大镇必要的监督协管权力并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采取设立派出机构、有限赋权、委托授权、联合执法、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探索特大镇综合执法新模式。规范县乡财政体制,进一步推进县级财政简政放权,下沉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分类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重点镇和财政收入规模过亿元乡(镇),可实行“分税制”体制,其他乡(镇)可实行“统收统支”体制。省、市财政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拨付等方面,对特大镇给予重点考虑。特大镇发展急需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安排适当用地指标用于特大镇发展。(省编委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特色镇发展。以多样化、专业化和特色化为方向,推动小城镇发展,省重点培育100个特色小城镇。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谋划一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项目,争取列入全国“十三五”城镇基础实施建设规划。立足打造创新创业新载体,培育一批供给侧特色小镇。“十三五”期间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县、镇,推出一批山地度假小镇、湿地生态小镇、草原风情小镇、冰雪运动小镇等主题旅游小镇。发展乡村特色餐饮、民俗节庆、休闲农业、旅游购物等旅游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四)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自2016年起,实施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有历史记忆、地域特征、山清水秀、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集中培育30个中小城市和10个都市卫星城,推进县城建设上档升级、增比进位。围绕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在全省推出一批先进市、县,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在全省推广。科学整合乡镇行政建制,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稳步推进村委会改居委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负责)
  (五)加快城市群建设。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优化省域城镇层级结构和空间布局,编制河北省空间布局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各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主城区与周边县(市)规划、管理、交通、能源等同城化发展格局。推进京津石中心城区与新城、卫星城市之间的“1小时通勤圈”、京津保唐“1小时交通圈”、相邻城市间基本实现1.5小时通达。统筹区域热负荷发展需要,建设集中供热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一)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启动1000个左右中心村示范点建设。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民居改造、安全饮水、污水治理、街道硬化、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清洁能源利用、“三清一拆”和垃圾治理、村庄绿化、特色富民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行动。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广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加快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农村客运发展。建设实体性乡镇便民服务中心。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45元,服务项目增加到12类45项。(省农业厅牵头,省美丽乡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建设基金,每年评选20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纳入支农补贴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农业项目扶持范围。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培育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安国市、巨鹿县、涉县、滦平县等中药材种植、加工、存储、销售基地。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形成规模和品牌优势。构建河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体系,到2020年,认定200个休闲农业示范点和星级园区,培育20条特色休闲农业观光带,建成30条农业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实施乡村旅游创客行动,建设一批旅游创客基地,支持和组织引导旅游志愿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到2020年,全省打造500个旅游专业村,10000个旅游专业户。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社区、金融部门等开展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三)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万村千乡、邮政便民服务网点、供销合作社、超市等流通主体合作,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到2016年底,基本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探索鲜活农产品进入社区模式,拓宽河北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网络营销市场。加快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县12316益农服务社建设,健全全省品牌农产品展示推介平台。加快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打通农村快递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开发适合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供销社、省邮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安置搬迁37.8万人左右。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改善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帮扶。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居住、看病、上学等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一)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利用土地调查外业在线监测平台和专业队伍外业核实的方式,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探索城市资本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市民农庄”等新型模式,挖掘城市郊区发展潜力。(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鼓励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充分发挥荒山荒坡土地资源优势,推动未利用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2016年完成村镇地籍调查,逐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颁证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指导平泉县在互换并地、承包权有偿退出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一)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指导各地做好PPP项目库建设,推荐一批PPP项目申请国家和省级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从教育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保资金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中,统筹衔接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配合)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地下综合管网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重点建设基金,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通过“投贷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申请发行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筹集发展建设资金。探索建立河北省城镇化建设基金。推动建设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农村垃圾治理等方面的战略合作。(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配合)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一)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紧盯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动向,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我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公租房货币化,各地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住房保障方式由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指导各地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居住证持有人、外来务工人员、乡镇公职人员。各地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保障的准入标准,实行梯度保障,做好有效衔接。继续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并轨政策。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健康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积极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根据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特点、融资需求,开发住房租赁业务信贷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体系。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供应结构。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加快建立房地产统计监测平台,做好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指导各市、县政府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研究制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抓好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一)深化试点内容。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石家庄市和定州市、张北县、威县、保定市白沟镇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方面,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积极开展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组织省级综合试点中改革意愿强、综合条件成熟的地区申报国家综合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适时扩大省级综合试点范围。鼓励市、县开展城镇化综合试点,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试点时,向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评估实施办法,探索建立试点申报评价体系,激发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活力。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组织试点地区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推广。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和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强化政策协调。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城镇化发展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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