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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发[2016]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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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家庭、学校、社会联动衔接的关爱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实行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就读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二)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父母在外出务工前要把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强制报告责任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类区别处置,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协助联系并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参加的评估帮扶领导小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评估帮扶领导小组在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专业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五)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倾向的,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或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引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学校要对困难家庭予以帮助,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对于父母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强化源头控制。农民工流出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各项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通过鼓励、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使长期在外务工的父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留守儿童群体。
  (七)健全政策保护体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良性运行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并抓好落实,有条件的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保护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制定相应政策时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予以倾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档案。2016年7月底前,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深入摸底排查,掌握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监护、就学等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类管理、制定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摸底排查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制定关爱保护措施。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的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辍学,要根据情况给予资助或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急、危、重病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或延误治疗。对关爱保护措施要及时改进完善,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到位、关爱保护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和医疗、社会工作、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及志愿者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作用,共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需求。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将任务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民政部门要主动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入学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司法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青年中心等活动阵地,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关爱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关爱保护。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好农村留守残疾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围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通过开展送法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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