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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2016]4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27
实施时间: 2016-6-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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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统一管理体制、规范制度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整合共享资源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全省各级政府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和“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逐步将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平台。
  (三)总体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化、全程交易电子化、平台服务数字化、联网运行标准化,促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统一管理体制
  (一)统一组织架构。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省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要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要求进行设置。
  (二)明确管办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公管办承担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规范、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等工作;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制度规则
  (一)完善管理规则。省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及相关制度,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规则清理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规则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告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四、健全运行机制
  (一)实现全程交易电子化。按照统一流程和规范,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建成公共服务、项目交易、行政监督三大应用平台,实现所有交易项目从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评标评审、现场监督、中标公示、保证金收退到资料存档备查等各个环节全程电子化封闭运行。
  强化交易平台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合理确定区域防护边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规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可靠。
  (二)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互认。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认制度。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事项等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地登记全省公开共享、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互认通用。全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对已有的数字认证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省互认通用。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强化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时限以及收费和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监督渠道。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场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规定收费。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责正常履行,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五、完善监管体系
  (一)强化执法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建设电子监管系统,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实行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六、整合共享资源
  (一)实行目录管理。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做好《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确定项目进场交易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依法制定出台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二)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实现信息连接共享。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要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抽取终端。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的基础上,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深度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评标或评审时,要根据省专家使用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
  (三)整合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全省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加快实现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四)整合平台层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要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推进实施。确需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达到统一平台标准和要求,由各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省公管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允许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动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合理划分服务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能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七、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行业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确保按期完成整合任务。各地要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确保平台整合及运行顺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为加快推进全省整合工作,选择个别省辖市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省公管办要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定期对本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平台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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