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2%,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 2006/9/21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1999/10/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 0001/1/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关 黔人社通[2024] 2024/7/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4] 2025/1/1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数据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社保中心函[200 2009/3/3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2] 2022/5/2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鲁人社字[2025] 2025/9/2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 青人社厅发[202 2023/5/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失 赣府厅发[2007] 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