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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16]4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7-5
实施时间: 2016-7-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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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权属、处置、鉴定、销毁信息化管理与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重要规定,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省注协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所长或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到“四有”:有专人管理、有保管场所、有保管设备、有专门管理规定。并请结合具体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管期限,重要的审计业务资料和风险评估高的资料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实行重点管理,切实保证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安全。
  附件: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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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审综字[1998] 1998/1/1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署国家档案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