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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7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后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5
实施时间: 2016-7-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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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天津市国税局发布通知,明确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7月20日。为避免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延长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出现失误,天津市国税局现就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税务机关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信息下发时间
  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计入税款所属期6月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金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应取得的比对结果信息,税务机关将于7月1日或18日下发。纳税人应在接收上述比对结果信息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该部分进项税金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二、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确认操作期限
  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应计入税款所属期6月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金的扣税凭证进行勾选确认,操作截止期为7月18日。纳税人应在完成上述勾选确认操作后,将发票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中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天津市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内,凡已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请不要再进行发票勾选确认操作,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天津市国税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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