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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6]2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6-24
实施时间: 2016-6-24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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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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