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财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6]11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27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保监局:
  自2015年6月1日以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在黑龙江等十八个地区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经研究,我会决定将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家保监局所辖地区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启用经我会批准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防止车险主要经营指标的实际值较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
  三、各单位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要求,做好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保监发[2004]34 2004/5/1
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54 2015/6/18
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 银保监规[2022] 2022/12/30
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保监发[2015]18 2015/2/3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16 2012/2/23
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5] 2015/4/29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保监财险[2018] 2018/3/8
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 保监产险[2015] 2015/3/20
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等3家分公司机动车 保监产险[2006] 2006/11/27
关于开展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 保监产险[2015]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