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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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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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