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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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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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