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选取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结合前期北京市入会核查相关经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向社会公开选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参加入会核查和其他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专业机构根据协会委托,按照协会提供的核查对象名单和入会核查要求,对于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专业机构向协会提交核查报告。具体核查工作安排详见相关服务协议,专业机构可联系协会自行查阅。
  除上述入会核查外,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必要时协会可以依法委托所选取的专业机构参与自律检查。
  二、申请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入会核查的相关人员熟悉基金行业,具有基金法律或基金会计服务经验;
  (三)自愿接受协会委托,服从入会核查工作安排,遵守协会自律规则和入会核查相关流程及标准,核查期间自觉回避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机构以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事务所名义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不接受上述机构内部业务团队的单独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专业机构按照要求应当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业机构基本情况及相关团队人员介绍(附机构合法经营文件及资格证明等);
  (二)申请核查区域和核查费用报价。本次核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覆盖全国,除前期北京已完成入会核查的机构外,本次涉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地点以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地为主,专业机构应当说明申请参加核查的具体区域和对于每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费用报价。
  (三)专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专业机构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密封盖章后,邮寄至协会法律部。上述截止日后,协会将参照招、投标有关程序,结合机构报价情况,最终确定所选取的专业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收)
  联系人:燕 艳    010-66578329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23/12/8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4/12/31
关于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7/12/29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3/1
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11/23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0/12/30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 2023/5/15
关于在北京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 2015/11/27
关于开展广东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3年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