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58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加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控,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煤炭污染突出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分工协作、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等措施直接减少煤炭消费,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煤炭清洁能源。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30万吨。
  (二)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务求实现环保达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加快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到2016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比例达到40%以上(含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比例达到80%,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要求,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到2020年,全市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完成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在全市范围内鼓励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和燃气锅炉。
  (四)强化煤炭销售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销售燃用煤炭须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济政发[2015]18号)相关规定,并对煤炭销售、燃用单位加强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煤炭销售。通过实施奖补政策和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民用煤散烧。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无煤化,其他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煤炭生产经营监管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涉煤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扶持政策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煤炭存储场地土地使用等;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公用局依据各自职责,结合统筹城镇化工作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负责指导城镇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有关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和农村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煤炭道路运输监管等;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和煤炭存储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等;市工商局负责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等;市质监局负责指导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及加强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等。
  (三)完善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等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等。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四)健全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加强与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督导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生产、销售、燃用、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积极参与该项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附件: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附件
  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采取提高集中供暖覆盖面、推广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减少煤炭散烧直排,用3年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城市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各类工业园区、县(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容量小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和长清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未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供热锅炉。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天然气清洁能源。各级要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地区和列入实施方案的散煤替代项目以及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燃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1.工作任务。依法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销售、燃用环节,坚决取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销售散煤行为。
  2.责任分工。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二)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1.工作任务。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制定我市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全面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
  2.责任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制定民用炉具能效标准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锅炉实施淘汰,督促燃煤锅炉单位进行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重点治理禁燃区燃煤污染。
  1.工作任务。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推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生活燃煤污染问题。
  2.责任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公用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成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
  1.工作任务。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在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实施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洁净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
  2.责任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公用局依据各自职责,结合统筹城镇化工作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和集中供热管网延伸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县(市)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清洁能源推广替代等工作。
  (五)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
  1.工作任务。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生活燃煤采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替代,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推广优质节能环保炉具替代落后燃煤炉具。
  2.责任分工。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推广电、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农业农村散煤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相关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六)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
  1.工作任务。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畅通优质煤源供应渠道。完善清洁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实现煤炭清洁精细加工、集中统一配送。合理布局大型煤炭储存场地,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落实煤尘污染防治责任。
  2.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使用等;市环保局负责煤炭储存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制定煤炭储备基地、煤炭物流园区建设规划等。
  (七)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1.工作任务。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县(市)区为主、市级奖补的相关激励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重点补贴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节能环保炉具推广。
  2.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三、组织实施
  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项目建设模式,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域。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将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结合起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制度。要大力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居民群众支持、参与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并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垂范,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整体合力。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经营单位统一使用辽宁省沈阳市 沈国税征字[199 1998/12/6
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 2013/12/3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 2014/12/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适 晋财煤[2011]12 2011/3/4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 2012/3/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商贸企业和货物运输企业税 川国税函[2008] 2008/9/16
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8/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出口退[免]税管理 鲁国税发[2004] 2004/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煤炭税收征 黔国税发[2004] 2004/8/1
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 20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