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6]10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食药监财函[2016]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你局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为: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2400元。
  注册的具体人日费用标准及所需的人数、天数,由你局根据工作实际分类确定,并按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二、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免收首次注册费。
  三、你局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函执行日期之前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自10月10日起将按国家规定降低头孢 2005/10/10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 鲁价格发[2007] 2007/1/19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 沪价费[2009]14 2009/12/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 浙政办发[2014] 2014/12/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 2015/2/26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6/11/1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 渝国税函[2004] 2004/12/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醋酸奥曲肽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浙价医[2012]12 2012/5/1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 陕价价发[2011] 2011/3/10